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实施《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要求,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使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当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本裁量基准由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三、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6年6月18日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基准 | 其他措施 |
804.42.1 |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活动的。 |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十米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 (二)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三)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 (四)其他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活动。” |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活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行政处罚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能立即停止、恢复原状: 1.挖坑取土深度不足0.5米,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不足1平方米,且未触及设施本体。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轻微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挖坑取土深度0.5米以上1米以下,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未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 2.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10米但大于5米的。 | 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挖坑取土深度1米以上2米以下,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2.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5米但大于2米的。 3.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 | 处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挖坑取土深度2米以上,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 2.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2米的。 3.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或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的。 4.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导致设施漏水、设备故障等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形。 5.造成水质异常、供水中断等实际危害后果的。 6.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