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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6-06-22

一、出台背景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办法》第四十二条设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统一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尺度,避免同案不同罚、裁量畸轻畸重等问题,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以《通知》形式印发实施。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4.《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4〕7号);

5.《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针对《办法》第四十二条“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将裁量阶次细化为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一般、严重四个等级,并明确了各阶次的具体适用条件和对应的处罚基准。

(一)不予行政处罚阶次

适用条件(符合其一,且能立即停止、恢复原状):

1.挖坑取土深度不足0.5米,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不足1平方米,且未触及设施本体;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处罚基准:不予行政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二)轻微阶次

适用条件(符合其一):

1.挖坑取土深度0.5米以上1米以下,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未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

2.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10米但大于5米。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三)一般阶次

适用条件(符合其一):

1.挖坑取土深度1米以上2米以下,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2.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5米但大于2米;

3.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下。

处罚基准:处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四)严重阶次

适用条件(符合其一):

1.挖坑取土深度2米以上,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

2.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2米;

3.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或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

4.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导致设施漏水、设备故障等影响正常运行;

5.造成水质异常、供水中断等实际危害后果;

6.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

处罚基准: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

四、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量化指标的设定

为提高可操作性,避免模糊表述,《裁量基准》对适用条件进行了客观量化:

空间维度:以挖坑深度(0.5米、1米、2米)、建筑面积(1平方米、3平方米、5平方米)、距设施外壁距离(10米、5米、2米)等划分;

损害程度:以修复费用1000元为界,结合是否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综合判断;

危害后果:明确将水质异常、供水中断、逾期不改正等列为严重阶次情形。

(二)关于危害后果的认定

结合二次供水行业特点,“危害后果”一般包括:造成设施损坏、漏水、设备故障;造成水质污染、水质异常;造成区域性停水;引发居民投诉、信访或舆情事件等。“危害后果轻微”则从危害程度较轻、范围较小、易于消除、主动改正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关于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通知》明确要求,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使用本裁量基准时,应当同时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保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

五、实施日期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关: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解读人:叶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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