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实施《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结合实际,拟定《〈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ycgfg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邮编:473000。
三、联系人:李庆峰 电 话:61688039。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
附件:1.《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2.《〈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26年4月16日
附件 1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基准 | 其他措施 |
804.42.1 |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活动的。 |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十米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 (二)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三)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 (四)其他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活动。” |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活动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不予 行政处罚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能立即停止、恢复原状: 1.挖坑取土深度不足0.5米,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不足1平方米,且未触及设施本体。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行政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轻微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挖坑取土深度0.5米以上1米以下,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1平方米以上3平方米以下,未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 2.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10米但大于5米的。 | 处3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一般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挖坑取土深度1米以上2米以下,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3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 2.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5米但大于2米的。 3.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 | 处35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严重 | 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所列活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挖坑取土深度2米以上,或修建建(构)筑物面积5平方米以上。 2.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活动范围距离储水设施外壁不足2米的。 3.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或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的。 4.对设施本体造成损坏,修复费用在1000元以上,或导致设施漏水、设备故障等影响正常运行的情形。 5.造成水质异常、供水中断等实际危害后果的。 6.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 处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附件 2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现就《〈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裁量基准》的必要性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4〕7号)“各省辖市行政机关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统一,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该部地方政府规章的执法部门,有必要制定《裁量基准》。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4〕7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相关制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豫建法〔2022〕296号)。
三、起草过程
自《办法》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以后,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机构)、局属相关单位、机关业务科室等专业人员,对《办法》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涉及《办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事项,包括编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处罚基准等内容。在充分考虑行政处罚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将第四十二条“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活动”违法行为,根据活动类型、距离、损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细化为不予、轻微、一般、严重四个裁量阶次。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第四十二条裁量基准的量化设定
为确保裁量基准在执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避免模糊表述带来的裁量差异,本《裁量基准》对第四十二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量化设定:
1.空间维度量化。以挖坑取土深度(0.5米、1米、2米)、修建建(构)筑物面积(1平方米、3平方米、5平方米)、活动距离储水设施外壁距离(10米、5米、2米)等客观数值作为划分裁量阶次依据,便于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取证。
2.损害程度量化。以修复费用1000元作为区分“一般”与“严重”阶次标准,结合是否造成设施漏水、设备故障等影响正常运行情形进行综合判断。
3.危害后果量化。明确“造成水质异常、供水中断等实际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改正”等作为“严重”阶次适用条件。
(二)关于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
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在法律上尚未有明确规定。
结合二次供水设施保护和供水安全的行业特点,以及《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条款,危害后果一般包括:造成二次供水设施损坏、漏水、设备故障,影响正常供水;造成水质污染、水质异常,影响居民用水安全;造成区域性停水,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引发居民投诉、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社会影响;其他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行为。
危害后果轻微是在不予行政处罚表现情形限度内,从危害程度较轻、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与违法行为对象达成和解、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等方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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