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3:城市污水处理费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第三条第一款“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七条“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八条第一款“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决定

依法并依据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城市污水处理费

追责情形

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责令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职培训或者转岗;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执法责任处理结果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科室年度考核的依据。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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