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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管理局通报曝光一批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7-14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建筑垃圾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为推动普法宣传,强化警示教育,现通报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县(市、区)学习借鉴,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查处,形成严肃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一:邓州市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邓州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邓州某公司在某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建筑垃圾交给李某个人处置,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涉案建筑垃圾约6立方米,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邓州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邓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案例二:内乡县某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内乡县城市管理局巡查时发现,湍河东路内乡某建筑公司将某项目施工中的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不能出示相关的核准手续。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涉案建筑垃圾约14立方米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规定,内乡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内乡县城市管理局对内乡某建筑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案例三:河南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南阳市宛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由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城区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之规定。宛城区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宛城区城市管理局对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案例四:镇平县某渣土运输公司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镇平某渣土运输公司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在镇平县紫金城路南段造成遗撒,经镇平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办理了建筑垃圾清运许可证,经现场测量,该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在镇平县紫金城路南段遗撒建筑垃圾造成污染道路长度为12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镇平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镇平县城市管理局对镇平某渣土公司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遗撒案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五:方城县李某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遗撒

基本案情:2025年1月方城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李某驾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措施而造成建筑垃圾遗撒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李某车辆遮盖不严造成遗撒的建筑垃圾造成污染道路长达91米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方城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方城县城市管理局对李某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建筑垃圾遗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案例六:社旗县某清运公司丢弃遗撒渣土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社旗县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社旗县某公司清运唐白河治理项目渣土过程中,在长江路存在丢弃、遗撒渣土的行为,经执法队员现场测量,涉案建筑垃圾污染面积约7平方米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社旗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社旗县城市管理局对社旗县某公司清运唐白河治理项目渣土过程中,在长江路丢弃、遗撒渣土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在规定期限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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