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022: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处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 处室 |
42 |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处罚 |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无害化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送达岗):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调整情况:新增 | |||||||
调整原因:《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市一次会议通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