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1011: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处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责任 处室 |
31 | 对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处罚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市容管理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审查 |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 | 6.送达责任(送达岗):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执行 |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调整情况:新增 | |||||||
调整原因:《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