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排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南阳市中心城区桥梁保护区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城镇排水与桥梁保护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桥梁结构安全、行车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城镇排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南阳市中心城区桥梁保护区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yscgjsz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市政河道管理科,邮编:47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0日。
附件:1.《城镇排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
2.《南阳市中心城区桥梁保护区安全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1
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管理,保障我市城镇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划定并公布南阳市中心城区排水设施保护范围:
一、城镇排水设施定义
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道、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设施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相关附属设施等。
二、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划定依据
依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GJJ68-2016)等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确定。
三、中心城区排水设施保护范围
(一)管道及沟渠
市政排水干线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外壁2米范围内的区域;市政排水支线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两侧各1.5米以内;排水渠护坡两侧、渠箱的安全保护范围向外延伸3米。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项目建设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提出管线保护范围要求,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
(二)雨水调蓄设施
雨水调蓄池及其附属设施、出水管和排放口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为围墙、护栏、警告牌、保护线以内的区域。
(三)特殊规定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排水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依其执行。
四、保护范围内活动要求
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要求
(一)前期调查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设施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资料。
(二)方案制定
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拆除迁改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改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相关费用。
六、监督检查
城镇各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设施检查计划,对排水管道、泵站、调蓄池等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建立完善档案与台账,发现并及时处置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可能产生或已经产生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
1.进入现场检查、监测:检查人员有权进入城镇排水设施所在现场,对设施的运行状况、水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测。
2.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人员有权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与城镇排水设施相关的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运行维护日志、检测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复制。
3.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
七、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排水设施造成破坏、影响运行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2
南阳市中心城区桥梁保护区安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桥梁保护区的安全管理,确保桥梁结构安全、行车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对南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涵洞安装界桩设立安全保护区,并明确禁止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的十类活动,对工程性作业也进行相应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所有城市桥梁,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
第二条 桥梁保护区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桥梁保护区安全管理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桥梁的保护区范围
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隧道外边线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水域或陆域,分为严禁区和控制区(详见附表),保护区设置限值如下:
第四条 跨河桥梁上下游各50 m范围内陆域、200 m范围内水域。
第五条 立交桥、陆上高架桥、跨线桥和人行天桥外边缘线垂直投影面外两侧各10 m范围内陆域。
第六条 隧道外边线外侧50 m内的范围。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划分
桥梁类型 |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m) | |||||
严禁区 | 控制区(含严禁区) | |||||
陆域 | 水域 | 陆域 | 水域 | |||
限值 | 标准值 | |||||
跨河桥 | 特大桥 | 40 | 30 | 50 | 80 | 200 |
大桥 | 30 | 30 | 50 | 65 | 200 | |
中桥 | 25 | 30 | 50 | 60 | 200 | |
小桥、涵洞 | 20 | 30 | 50 | 60 | 200 | |
陆上桥 | 立交桥 | 10 | -- | 50 | 60 | -- |
陆上高架桥 | 10 | -- | 50 | 60 | -- | |
跨线桥 | 10 | -- | 50 | 60 | -- | |
人行天桥 | 10 | -- | 50 | 60 | -- | |
隧道 | 特长隧道 | 35 | -- | 50 | 70 | -- |
长隧道 | 35 | -- | 50 | 70 | -- | |
中隧道 | 30 | -- | 50 | 60 | -- | |
短隧道 | 25 | -- | 50 | 50 | -- | |
地下通道 | 25 | -- | 50 | 50 | -- | |
注:(1)桥梁类型划分参考《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
(2)表中数值均以桥梁垂直投影面边缘线为基准线。当保护区范围受地域限制时,界桩(碑)设置位置可按严禁区的数值或控制区的限值确定,但日常管理宜按标准值控制。
(3)当跨河桥桥长的1.5倍超过200m时,宜适当扩大水域范围,但不宜超过500m。
第三章 桥梁保护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禁止行为:
(1)占用桥面作为集贸市场,擅自占用、挖掘桥面。
(2)占用桥面作为施工场所、搅拌站及材料堆放场等。
(3)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机动车在桥梁上停放、试刹车。
(5)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宽及超长车辆擅自在桥梁上行驶。
(6)架设压力在0.4 Mpa以上的燃气管道、10 KV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线。
(7)擅自设置广告、挂浮物或其他设施。
(8)擅自利用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9)大量人群聚集或集会。
(10)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从事工程性作业相应规定
(一)在城市桥梁上增加下列静荷载时,应有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桥梁安全技术意见,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桥梁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的,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1.增设电力、电信、供水、供气等各种市政管线;2.增设大型广告、悬挂物、构筑物、风雨棚等;3.加铺桥面面层;4.变更或增设防护栏、声屏障、绿化、景观等附属设施。
(二)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功能和安全的活动。
1.确需在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爆破工程、基坑、桩基及大体积堆载或卸载作业时,按照以上安全保护区范围,施工方应当制定桥梁保护安全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
2.因养护、维修城市桥梁,需要拆除随桥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无偿拆除。
第九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桥梁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十条 桥梁养护单位负责桥梁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1)定期对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
(3)加强对桥梁设施的保护,防止人为破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活动时,需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因违法行为造成桥梁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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