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梁某何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3日接到举报在内乡县余关镇内余路与宝天曼大道交叉口附近,有人在顶管作业,初步调查是梁某何涉嫌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内乡城市管理局到达施工现场实地勘验,施工现场 基坑下面有一套液压顶管设备处于作业状态,基坑距燃气警示标志1.5米,周围有5根DN1000水泥管道。经过对当事人询问,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进行施工作业。根据南阳油气巡线日志记录天然气管道深度3.7米,基坑深度为4米,第三方施工单位为DN1000水泥管道,若不立即停工,两管必将相撞,天然气管道即将被顶断。
(二)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之规定。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对梁某何人民币¥5000元罚款(伍仟元整)。
二、新野县姬某龙擅自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0日上午9时许,姬某龙在新野县青少年拓展中心在建工程宿舍楼东侧管网挖掘施工过程中,在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施工挖断天燃气供气管道,导致新野县春晖学校食堂天燃气供气中断气近2小时。
(二)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处理结果
对姬某龙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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