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卧龙区孙某声擅自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6日,孙某生在卧龙区靳岗街道办事处石膏村村部门口未与燃气公司对接指明管位、制定道路施工燃气保护方案,擅自施工致使燃气管道破损泄漏。
(二)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有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赏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综合研判,其违法属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生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二、卧龙区王某轩擅自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5日,王某轩在卧龙区潦河镇辛店村正大饲料厂南面工地开挖掘机施工中未与燃气公司对接指明管位、制定道路施工燃气保护方案,擅自施工致使燃气管道破损泄漏。
(二)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有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赏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综合研判,其违法属轻微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立即改正,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轩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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