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及依据 | ||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依据 |
1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2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防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3 | 对城市桥梁、道路养护等的行政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
4 | 对城市桥梁、道路养护等的行政检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第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情况,避免城市桥梁发生损伤。 |
5 | 对城市桥梁、道路养护等的行政检查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3)》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
6 | 对城镇供水、用水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2020)》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第五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8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
9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四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10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8)》第六条第一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11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2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第九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
13 |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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