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市政府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市城市管理局研究起草了《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ycglf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邮编:47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
附件:1.《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5年6月18日
附件1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城市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阀门、计量和检测仪表、配电、控制装置、监控、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小区内供水管网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管理应遵循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坏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危害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统筹考虑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发挥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住宅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压力不能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建设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
(二)实现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等用水,应分别设置供水系统,单独计量;
(四)二次供水设备前端须加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防倒流装置;
(五)推广使用先进的安防技术,落实防淹、防断电等措施,落实防范恶意破坏二次供水设施的技防、物防措施,鼓励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满足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用设备、材料、管道、器具、仪表等,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需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二次供水设施隐蔽工程等中间节点质量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加;经验收合格的予以通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接入城市供水管网。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更新,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接受;同时移交配套设施,提供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设备的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资料应当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第十六条 现有居民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全体业主依法决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鼓励业主将二次供水设施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现有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等部门进行全面开展排查,编制改造计划,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更新和改造。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统筹,探索政府、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合理共担的改造机制,支持“三无”老旧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按标准改造后,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运行维护管理;移交前,由原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更新等费用计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具体价格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不得另行收费。
未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的,可以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信息公示制度。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用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定期巡检,保障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及时抢修;
(三)定期对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并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用户公布;
(四)建立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记录台账并归档;
(五)落实治安反恐防范责任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六)及时处理管理范围内居民关于供水服务事项的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并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三天通知用户;因发生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
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报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建设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远程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实现水质、水压、安防等信息的实时监控、远程调控和智能预警,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不得擅自停用、改动、迁移、拆除、损坏或者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四章 水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的水质安全由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监督监测和随机抽检,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运行维护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向城市居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取得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清洗消毒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责令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并查明原因,直至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八条 发生水质突发事件时,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影响,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并及时向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督促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定期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停用、改动、迁移、拆除、损坏或者侵占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清洗、消毒、检测、更新改造等记录台账的;
(二)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和自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南阳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储存、加压后提供给城市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城市居民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和水质保障的“最后一公里”,关系到城市居民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存在技术落后、设计建设不规范、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清洗消毒检测不及时、安防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为了加强和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有必要进行政府规章立法,为居民饮用水水质安全提供更充分法制保障。
二、起草依据和参考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三)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 建设与管理 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五)《河南省物业条管理例》;
(六)《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卫生部GB5749-2022 2022年3月);
(八)《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建设部 CJJ140-2010 2010年10月);
(九)《河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豫发改价管〔2022〕373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水质管理、法律责任等。
(一)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
(二)关于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明确了建成后二次供水设施依法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对既有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作了规定。
(三)关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规定了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卫生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不间断供水等。规定定期对水箱等各类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并向用户公布。同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更新的相关费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供水前必须清洗消毒,并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水质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卫生健康、城市供水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管。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和规章制定权限,对于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等三种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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