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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案例两则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对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城市管理工作也不例外。我们通过两则案例,探讨《民法典》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小区违建治理与物权规范的深度应用

    在某高档住宅小区,业主陈先生为了扩大居住空间,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和物业许可,私自将自家别墅的庭院进行扩建,占用了小区的公共绿地,并搭建了一个阳光房。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绿化环境,还引发了其他业主的强烈不满。部分业主认为,陈先生的违建行为侵犯了他们对小区公共绿地的共有权益,导致小区的居住品质下降。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四条进一步指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陈先生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进行扩建,明显违反了这些物权规定,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

    城市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在核实情况后,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结合《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向陈先生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同时,城市管理部门积极组织小区业主代表和物业进行沟通协调,向大家普及《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明确违建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最终,在法律的威慑和多方的劝导下,陈先生自行拆除了违建部分,恢复了小区公共绿地的原貌。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在小区违建治理中的核心作用,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也让广大业主深刻认识到自身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犯他人及公共权益。

案例二: 户外广告设置与相邻权保护

    某商业大厦为了吸引眼球,在楼顶设置了一个大型户外广告牌。广告牌的灯光亮度极高,且夜间持续亮灯至凌晨,严重影响了相邻居民楼住户的正常休息。此外,广告牌的安装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遇到大风天气时,广告牌会发出晃动和噪音,给居民带来心理上的不安。居民们多次与商业大厦管理方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于是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商业大厦设置的广告牌灯光和噪音污染,明显侵犯了相邻居民的相邻权。

    城市管理部门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现场进行勘查,并组织商业大厦管理方和居民代表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商业大厦管理方的行为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对广告牌进行整改。经过协商,商业大厦管理方同意调整广告牌的灯光亮度和亮灯时间,同时对广告牌进行加固处理,消除安全隐患。若商业大厦管理方拒不整改,城市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支持居民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此案例表明,《民法典》中的相邻权规定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户外广告设置引发的纠纷提供了法律准绳,保障了居民的生活权益,促进了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和和谐发展。    

    《民法典》涵盖城市管理工作方方面面,为城市管理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提供了全面而细致的法律依据。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大家深入学习《民法典》,准确把握其立法精神和法律要义,将《民法典》的规定切实贯彻到城市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既能有效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又能提升城市管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共同打造法治、文明、宜居的现代化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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