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窃热将被追求法律责任。那么,窃热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如何规定的?
何为窃热?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获取或占有他人供热系统热能的行为。日常一些窃热行为有:1.未办理相关用热手续或未交纳全额热费,擅自开阀用热、增加或瞒报用热面积;2.已办理停热手续,在停热期间私自用热;3.擅自改变热能用热性质;4.擅自在供热设施上私接管道,盗取供热系统内的热水、热能;5.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或者换热装置;6.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自吸泵、循环泵等强制循环设施。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对此如何规定处罚的?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
(四)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以上行为导致室温达不到标准的,热经营企业不承担责任。热用户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热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热。给其他热用户或者热经营企业造成损失的,热用户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拆改、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的;
(二)安装热水循环装置的;
(三)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的;
(四)改动热计量、温控设施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的;
(五)其他损坏供热设施或者影响供热用热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看,窃热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希望广大热用户依法采暖,文明用热,积极举报盗窃热力资源行为,共同维护供热秩序,推进供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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