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南阳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豫燃专班〔2024〕36号《河南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关于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三黑”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强化震慑效力,现公开曝光我市燃气领域打击“三黑”典型执法案例,请各市县有关单位及个人切实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镇平县
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张守朝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立案调查。经调查,张守朝于2024年3月28日在工业路袜厂附近路南运输50Kg、14.5Kg大小不等的液化气罐共计14瓶。其中50Kg满罐液化气4瓶,空罐5罐、14.5Kg满罐液化气2瓶、空罐3瓶。用于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镇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张守朝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内乡县
案例1:2024年05月16日内乡县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到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气瓶间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12个50公斤液化气钢瓶,经调查是南阳中庭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供气获利,该公司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经过对当事人询问及提供的合同、发票、微信截图照片,证实南阳中庭贸易有限公司通过严红伟向牧原肉食品有限公司供气5000公斤,严红星每次向牧原肉食送气后向当事人发微信发送送货单,收据,证实购气价格为6.5元一公斤,履行合同价为7.3元一公斤,违法所得4000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给予南阳中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处罚:对南阳中庭贸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54000元。
案例2:2024年7月15日在板厂乡前庄村执法检查,在一废弃院内存放50公斤液化气钢瓶3只(满瓶),50公斤液化气钢瓶2只(空瓶),初步调查是廖松松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经过对当事人和石材企业询问及转帐记录,证实廖松松进购46瓶50公斤瓶装液化气,销售了29瓶,自用了17瓶,进购价格是391元一瓶,销售价格是420元一瓶,每瓶差价是29元,违法收入841 元。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给予廖松松以下处罚:对廖松松罚款人民币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1元,共计人民币508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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