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 治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2-13

       为有力推进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切实维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以及市容环境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nycgfgk@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邮编:473000。

       三、联系人:叶万龙  电 话:616880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


     

       附件:1.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维护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市容环境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高速环线合围区域含高铁片区、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市职教园区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治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市容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二)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四)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八)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九)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十)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十一)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

     (十三)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十四)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条【工作原则】 违法建设治理遵循属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分类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区级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及责任主体,制定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三)负责组织、协调违法建设治理联合执法、强制拆除等工作;

     (四)保障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五)其他与违法建设治理相关的职责。

       各区应当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小区为单位的违法建设治理巡查责任网格,分片区落实责任人,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

       第六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违法建设治理的下列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认定,并明确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

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不同法益,应当优先适用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或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对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基层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办法第三条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违法建设源头治理,履行巡查发现、举报、劝阻、制止、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强制拆除等职责,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协助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违法建设治理的下列工作: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核发相关营业执照。对已核发营业执照但发现经营场所为违法建设的,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或注销营业执照。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依法查处阻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四)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负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依法及时做出停水、停电、停气等处理;负责对私自接水、接电、接气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纪律检查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依法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发现与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现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应当予以劝阻并立即报告;发现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立案与调查】 相关部门接到违法建设报告后,应及时立案并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视频等。调查结束后,应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没收违法收入。

       第十二条【拆除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向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确定辖区内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机关原则上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确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坚持协调化解,最大限度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制定应急预案,严防发生重大人身财产损害事件。

       第十三条【没收规定】 有关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没收实物归国家所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没收的实物移交不动产所在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指定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没收实物的接收、管理、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对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追究情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或处理的;

     (二)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存在包庇、纵容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便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参照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施行时间】 本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14〕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与目的

       随着南阳市中心城区的快速发展,违法建设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以及市容环境管理秩序。为了有效遏制和治理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与管理的正常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职责,规范违法建设治理流程,实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营造良好的城市发展环境。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7.《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8.《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9.《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特定区域(高速环线合围区域含高铁片区、官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市职教园区规划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治理,使治理工作的地域范围清晰明确。

     (二)违法建设定义

详细列举了各类违法建设情形,包括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物业管理、市容环境管理等多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涵盖了从土地买卖、非法占用土地到违反规划建设以及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建设等多种违法形式,为准确认定违法建设提供了全面依据。

     (三)工作原则

       确立了属地管理、源头控制、依法治理、分类处置的原则,强调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治理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范违法建设的发生,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治理,并根据违法建设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四)职责分工

     1.区级职责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包括制定计划方案、监督检查考核、组织协调联合执法与强制拆除、保障经费等,并建立三级巡查责任网格,确保治理工作落实到基层。

     2.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别承担相应违法建设情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职责以及违法行为认定等工作,各部门分工协作,形成治理合力。

     3.基层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特定违法建设情形的行政处罚权,在违法建设源头治理中发挥关键作用,履行从巡查发现到强制拆除等一系列职责,及时遏制违法建设行为。

     4.协助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物业服务企业、供水供电供气单位、纪律检查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经营许可限制、现场秩序维护、举报劝阻、市政服务配合、责任追究等方面协助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全方位保障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五)治理流程

     1.发现与报告

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法建设的发现与报告义务及时间要求,确保违法建设能及时被发现并进入处理程序。

     2.立案与调查

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立案调查,收集各类证据并形成调查报告与处理意见,同时对调查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如法律适用问题导致的中止调查作出规定,保证调查工作的严谨性与合法性。

     3.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由各相应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等不同违法情形的处理方式,使违法建设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4.拆除与没收规定

针对限期拆除决定和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分别作出详细规定,明确逾期后的执行程序、组织实施机关以及没收实物的归属、管理与处置等,确保处罚决定能够有效执行。

     (六)责任追究

       对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明确了追究情形,保障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与旧规的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的暂行办法。新办法在总结以往治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治理体系,细化了职责分工,规范了治理流程,强化了责任追究,更具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有力推动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更好成效,为城市的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2024年12月13日


版权声明      主办: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热线:12319

网站标识码:4113000022      豫公网安备 41130302000293号

备案序号:豫ICP备2024081915号-1 

地址址:南阳市中州西路619号  邮编:473000   传真:037761688003   投稿邮箱:nycgzsd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