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一业同查”综合监管市场主体
合规经营指南
(燃气经营企业)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一、主体资格合规
(一)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三)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二、经营行为合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2.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3.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4.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6.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7.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8.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9.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三、从业人员合规
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四、场所管理合规
1.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主动履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2.明确雷电防护重点部位、场所和设施,并制作示意图,设置雷电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3.是否有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行为。
4.用气场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是否参加或组织过燃气安 全知识和操作使用技能的培训。
5.从业人员是否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以及应急知识。
6.每半年是否至少开展一次燃气安全检查。
7.同一房间内是否同时使用燃气和其他明火等。
8.场站内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定期进行安检、维护,是否可以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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