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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西峡城管:违规搭建侵占人行道 迅速处置解民忧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11-13

案件描述:

       日前,西峡县市民通过抖音平台反映举报,称莲花路与北五环交叉口向南100米人行步道上有人私自搭建构筑物,既影响市容,也不利周边居民安全通行。接到平台反映问题后,西峡县城市管理局高度重视,迅速回应,并立即安排相关网格中队前往现场勘查处理。经核实,该摊主未经城管局批准,随意在人行步道上私自搭建构筑物。城管执法队员当场告知并教育当事人严重违反了城市管理、道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其迅速拆除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拆除前:

以案释法丨西峡城管:违规搭建侵占人行道 迅速处置解民忧

▼拆除中:

以案释法丨西峡城管:违规搭建侵占人行道 迅速处置解民忧

▼拆除后:

以案释法丨西峡城管:违规搭建侵占人行道 迅速处置解民忧

     《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后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与赔偿。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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