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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24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

公开征求《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南阳市城市管理局(南阳市中州西路619号 邮编47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nycglfb@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

附件:1.《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草 案)》起草说明


2024年7月24日



附件1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是指在城市人口(包括暂住人口)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将生活垃圾从规划建设的垃圾中转站(包括物业管理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收集、运输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不包括用于物业管理区内清扫保洁等费用。

第三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信息的核定、告知、推送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信息的普查和有关代征等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可以采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公共管理部门、城市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代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等掌上缴费渠道缴纳,或者到办税服务场所等方式自主申报缴纳。

第六条 对从事餐饮经营、单位供餐、食品加工活动在生产、服务、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机制;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县(市),在收取餐厨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

第七条 税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下列规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一)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经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总表制二次供水小区(包括多户共用一块水表)居民户,由总表管理者(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在缴纳水费时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机构)认定的金额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不含1立方米)的居民户,免征该档期生活垃圾处理费。

供水管网不能覆盖的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定居民户数、应征数额代征,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等掌上缴费渠道缴纳。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书确定的数额和期限,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场所自主申报缴纳;财政供给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代缴。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机构)核实的应征数额代收,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场所等缴费渠道统一缴纳。

沿街门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税务、街道办事处等,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等掌上缴费渠道缴纳。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度、年缴纳。

第十条 税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第十一条 委托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县(市)、区(管委会)税务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单位签订书面委托代收协议,并明确代收手续费支付标准。

代收手续费纳入财政预算。代收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支付代收手续费。

被委托的代收单位应严格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开展代收代缴工作,不得将受托代收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办理,不得随意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代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三条 税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缴费功能,精简申报资料,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义务人缴费。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的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市中心城区的学校以及在校学生,县(市)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

(二)县(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寒暑假期间;

(三)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低保户和符合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标准的建档困难职工家庭;

(四)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院、救助站、敬老院;

(五)停产、半停产企业,巡游出租车。

符合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持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机构)认定并办理免征手续。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按照事权与支出相适用原则,纳入县(市)、区(管委会)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支付给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处理垃圾数量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书,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三)不按照规定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造成损失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市职教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市税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说明

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自2005年起开始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08年制定了《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宛政〔2008〕24号),并于2009年进行了修订。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河南省税务局等五厅局也相继发出公告,明确了相关划转事项。原《办法》也于2022年经市政府公告失效。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破解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存在的难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规范性文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行规范。

2024年4月,市政府将制定新的《办法》列入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的是在征收体制发生较大调整的情况下,通过制定新的《办法》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完善征收工作流程、改进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提高征收率和覆盖面,为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环卫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为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二、起草过程

市城市管理局接到起草任务后,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在认真研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基础上,深入调研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现状,分析梳理需要解决的问题,并组织赴洛阳、新乡、漯河等地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做法,形成了《办法(草案)》的草稿。在征求市、县(市)、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多次补充和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指导意见》(豫发改收费〔2019〕316号)

6.《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7. 参考洛阳、新乡、漯河、锦州、石家庄等地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职教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按照相应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收集)站(点)收集、运输至规定的垃圾处理场所,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不包括用于物业管理区域或居民庭院内清扫保洁,并将生活垃圾运输到生活垃圾中转(收集)站(点)所发生的清扫保洁费用。清扫保洁费用属于物业管理费用,根据“谁服务,谁收费”原则,由清扫保洁服务单位向居民协商收取。

(三)关于有关部门职能的划分

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信息的认定、告知、传递等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信息的普查和有关代征等工作。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四)关于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可以采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公共管理部门、城市供水等公用事业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义务人或者代收单位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等掌上缴费渠道缴纳,或者到办税服务场所等方式自主申报缴纳。

(五)关于居民征收方式

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代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供水管网不能覆盖的居民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定居民户数、应征数额代征,通过“河南税务APP”等掌上缴费渠道缴纳。

(六)关于非居民征收方式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机构)核实应征数额并出具缴费通知书,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场所自主申报缴纳;财政供给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代缴。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由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按照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机构)核实的应征数额代收,通过“河南税务APP”,或者办税服务场所等缴费渠道统一缴纳。

沿街门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税务、街道办事处等,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等掌上缴费渠道缴纳。

(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使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支付给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标准,按照生活垃圾处理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执行。具体数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处理垃圾数量进行结算。

(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的规定

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按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书,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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