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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有关情况的公告(第3期)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4-06-21

广大市民朋友:

       为减少燃气用户安全隐患,避免燃气用户安全事故发生,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燃气使用环境,现就加强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燃气用户安全隐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严禁使用长度超过2米的连接软管、老式燃气橡胶连接管;严禁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GB17905-2008《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6.1.2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7.3 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应为8年,使用人工煤气的判废年限提前为6年。燃气具发生燃烧工况严重恶化,燃烧、交换器严重烧毁或火焰外溢,检修后仍然漏气漏水或漏电的,也需要提前判废。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7规定:当家庭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2.严禁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3.严禁使用开放式厨房,开放式厨房将不予通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4.4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4.严禁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5.3.3规定: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应结合建筑物的结构合理布置,并应设置在便于安装、检修的位置,不得设置在卧室、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6.1.2规定:家庭用户的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具有给排气条件、便于维护操作的厨房、阳台、专用房间等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等隔开。不得设置在客厅、厨柜内、卧室、地下室、浴室(密闭式燃具除外)、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 (5m 以外不受限制)、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及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

       5.家用燃气必须加装燃气自闭阀。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6.1.9规定:家庭用户管道应设置当管道压力低于限定值或连接灶具管道的流量高于限定值时能够切断向灶具供气的安全装置。

       6. 管道燃气设施安装的场所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煤、醇基燃料等产生明火的燃烧设备;

       7.禁止使用直排式热水器;建议使用强排式和平衡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禁止安装在浴室、卧室等密闭空间内,建议安装在阳台、厨房等通风处;热水器烟道必须与热水器有效连接,并伸出室外;使用燃气热水器要保持浴室通风良好,连续洗浴时间建议不超过20分钟;热水器严禁超期使用,国家规定,燃气具的判废年限是8年。

       8.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9. 用户有义务配合燃气企业进行隐患排查及治理。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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