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754: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立案

1.立案责任(立案岗):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

2.调查责任(调查岗):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审查

3.审查责任(审查岗):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

4.告知责任(告知岗):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决定

5.决定责任(决定岗):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

6.送达责任(送达岗):七日内,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

7.执行责任(执行岗):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划入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561811
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2号楼四楼
投诉机构
南阳市纪委监委派驻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
0377-61688086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