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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指导建设单位尽快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案
来源:南阳市城管局    时间:2023-10-23     阅读次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指导建设单位尽快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案

 

基本案情:南阳阳光城丽景花园项目位于南阳市卧龙岗街道十二里河村南邓路以北、西外环路以东区域,由河南博泰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9年开工建设,因未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业主。经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该项目为五证齐全的建设项目,因开发企业出现资金问题,项目自2022年3月份停工,购房群众担心项目成为烂尾楼盘,所购买的商品住房难以按时交付,购房群众多次投诉、上访,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项目被纳入南阳市问题楼盘处置化解项目之一。为了防范风险外溢,根据相关政策,卧龙区政府将该项目列入卧龙区第一批“保交楼”项目之一,组织专班人员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监管,并督促开发企业多方筹措资金,开展复工复建,项目复工后,为化解部分业主的信访矛盾,开发企业将部分房屋交付给相关业主。

具体做法: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本着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理念,行政指导河南博泰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保交楼”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项目复工,同时按照问题楼盘化解专班的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验收,并按期交付,如再次出现未组织竣工验收进行交付的,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河南博泰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化解信访问题,对部分楼栋未达到交付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了交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为避免河南博泰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因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要求河南博泰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报交楼的时间节点将房屋交付给收买人。通过对河南博泰恒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行政指导,该开发企业认识到错误,积极进行整改,同时保证按照“保交楼”有关要求按时交房,执法人员向投诉举报人反馈有关情况,化解群众信访积怨,减轻企业负担,起到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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