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普法宣传 > 以案释法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指导供热企业于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退还热用户热费案
来源:南阳市城管局    时间:2023-05-11     阅读次数: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指导供热企业于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退还热用户热费案

 

基本案情: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因2022-2023年度在南阳中心城区白河右岸集中供热期间,两相路主管网出现设备故障造成大面积中断供热情况,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的相关规定。由于供暖单位因设备故障,擅自中断供热,且超过12小时,按照规定,需要退还热用户热费。逾期不退款的,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要面临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做法: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本着践行服务型行政执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理念,对热力公司上门进行了法律宣讲,并进行行政指导,指导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应在2023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退还在2022-2023年度供热期间用热受限的热用户热费。如未按照《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我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通过多次与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上门服务,行政指导,热力公司请第三方科技公司对原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在南阳热力微信公众号退费功能,热用户可自行选择“银行卡退款或划转至热力账户”。

以案释法:住建部在2016年就提出城管“721”工作法,河南省人民政府更是早在2014年就提出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为了规范服务型行政执法出台了《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和〈河南省行政指导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4〕86号)并在2017年进行修订。更进一步规范和要求执法人员运用服务型行政执法完成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热经营企业需退还热费或者热用户需要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的相关规定,如逾期退还、结清本年度受限热用户热费的,我局将依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款:“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的”规定;为了避免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结清需退还热用户热费,我局特给予国电投南阳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指导,避免该公司违法违规而接受相应行政处罚。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