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政〔2023〕7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8日
南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为主,也可适当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市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实事求是、精简节约、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有审批制要求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及结(决)算审核等阶段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除应急项目外,原则上不得临时追加新建项目;禁止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全面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核审批手续办理效率,办理时间应控制在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承诺的时限范围内。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人民防空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和行业统筹调度;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部门)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应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项目前期、建设、入统、验收和运营等具体事务。
第九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应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南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统一代码是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对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绿色环保材料、新型智能装备等的应用推广。项目单位、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本时,鼓励采纳价格适中、效果较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估审查时加强引导。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本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及本市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二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建立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制度。对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三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对市级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定),初步设计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对县级项目,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进行报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可视情况适当简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其中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点多面广的同类项目,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或已研究同意建设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投资概算深度)进行审批。申报中央、省政策性资金的项目,按照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项目的简易审批管理:
(一)应急项目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项目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简化程序办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依法采购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项目单位应依法采购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用中,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应严格控制;绿化应节俭务实,适地适绿,突出生态功能,原则上应采用乡土树种草种,审慎使用外来树种草种;选择适度规格苗木,严格控制较大胸径树栽植区域。
项目前期咨询、评估咨询、勘察设计、代建管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建设其他服务的采购,应进行充分的市场竞争择优选取。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预算编制应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应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等)、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图审查程序完成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施工图预算,进行投资预算评审。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预算报审。市财政部门在受理施工图预算时,应加强与已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
无需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项目,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直接编制工程预算报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漏项和新增项。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对纳入规划的项目进行必要性论证,并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除重大应急抢险等特殊项目外,项目单位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对需要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依次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人防等部门书面意见,于每年10月底前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分别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以及财政收入、负债情况、融资能力、年度投资财力总规模等,进行审核、汇总、综合平衡,根据实际需要,按类别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三)当年12月底,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次年1月正式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三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可补充纳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筹措项目资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对因项目单位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能力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完成审批程序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或者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项目法人。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具有项目统一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手续、资金落实到位等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财政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支付。严禁超概算、超预算、超合同、超范围、超进度支付项目资金。已拨付资金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建设期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项目单位应本着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结算审核金额原则应按照预算评审金额进行控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有结余财政资金的应按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九条 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要求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确需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四十一条 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核,必要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符合以下情形,确有必要变更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
(一)不突破项目已核定总投资概算,为满足工程质量或优化项目建设而进行变更的。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文物状况等与勘察结果有重大出入的,若不变更,施工无法进行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达不到原项目设计要求的。
(三)参照国家和省、市最新工程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行业标准、规划等,因政策性调整而引起投资规模变动的。
(四)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变更或市政府书面同意变更的。
(五)因工程设计的主要材料、设备、人工等市场价格变动幅度较大,超出原核定投资概算的。
(六)由暂列金额或暂估价引起的投资规模调整的。
第四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关于变更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变更内容描述、原因分析、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等。
(二)项目单位关于变更的书面意见,内容包括变更内容描述、原因分析、依据、要求、投资概算金额、行业主管部门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等。
(三)规划调整、工程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调整、市政府的书面要求等变更依据材料。
(四)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工程变更预算书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变更引起的,未超投资概算但超合同总价、超预算项目,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并完善工程变更等相关手续后,再启动追加资金的拨付。
第四十四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项目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投资概算以内。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履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资概算调整。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筹措方案的审核、投资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财务活动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其中,超投资概算的建设资金,在投资概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经本级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项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必要时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疑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四)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系统内投资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投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开展投资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投资概算行为。
(五)项目单位在其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对投资概算管理负主要责任,按照核定投资概算严格执行。
(六)实行代建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加强投资概算管理和控制,并依法对项目单位进行监督。
(七)设计、评估、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勘察、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投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的总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投资概算调整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工程变更(含工程变更相关材料、预算变更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调增部分的资金来源。
第四十八条 因变更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变更调整批复。其中:
(一)变更增加投资不超出已核定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相关资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然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算审计时直接将变更事项纳入决算资料。
(二)变更增加投资超出已核定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交变更相关材料,并附具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再报请市政府同意变更及概算调整事项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然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算审核时直接将变更事项纳入决算资料。
(三)超投资概算幅度未超10%以上项目,项目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超概问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报市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结算审核时直接将变更事项纳入决算资料。
第四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批复调整投资概算。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概算。
第五十条 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以及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投资概算,视为重大问题,启动问责机制:
(一)行业主管部门应先行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二)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和责任单位承担超投资概算资金筹措任务。项目单位和责任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算比例同比例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用于填补超投资概算资金缺口;项目单位是市属平台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由其自行筹措超投资概算资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列入市级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依法公开。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六条 代建单位、工程咨询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自身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其他损失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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