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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窨井盖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南阳市城管局 发布日期:2023-05-12

李某才盗窃窨井盖案典型案例

 

【关键词】

盗窃窨井盖四号检察建议自行补充侦查 诉源治理  

 

【要旨】

落实“四号检察建议”,是新时期检察机关主动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同时注重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加强与窨井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无缝衔接,全方位进行法律监督,推进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8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某才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路中兴桥到麒麟西路北侧路段,先后三次盗窃路边人行道上的窨井盖四块,后销赃获利人民币260元。经鉴定,四块窨井盖价值人民币52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才向南阳市政管理处排水管理所赔偿300元。2023年1月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才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准确定罪量刑。

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如何对案件定性直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2020年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一方面,本案中李某才盗窃窨井盖的位置是否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是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成为本案定案的关键。另一方面,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罪名,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需要仔细甄别。通过对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以及盗窃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判断,最终决定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较为适当。

(二)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手段,全面收集证据。

本案中李某才盗窃窨井盖的地点是南阳市卧龙区中兴桥到麒麟路跨渠桥中间路段,由于公安机关未对遗失窨井盖的路段进行现场勘查,该案中窨井盖所在位置是否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缺乏足够证据予以证实,卧龙区检察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随即联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评估,经过现场勘查,该路段平时人流量和车流量稀少,被盗窨井盖所在位置基本无车辆通过。同时,对李某才进行讯问,查明其主观上没有破坏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或放任故意,仅是因为贪图钱财通过盗窃窨井盖予以变卖挣钱。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保证了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得到收集,为下一步指控犯罪打下基础。

(三)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推进诉源治理。

窨井盖虽小,却直接影响群众幸福感、安全感。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该推进诉源治理。该案虽然最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但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造成现场道路出现极大安全事故隐患。为了避免类似案事件再次发生,卧龙区检察院主动与辖区卧龙、车站公安分局及城管执法局联系,会签文件,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参与辖区内窨井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通过法治讲座、庭审观摩等形式大力宣传推进最高检“四号检察建议”,提高监管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

 

【典型意义】

(一)盗窃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的行为同时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通过进一步明确两个罪名在客体保护、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因果关系上的异同,对盗窃窨井盖犯罪行为准确定性,既有利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又能够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二)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法定职权。对于盗窃窨井盖行为公安机关通常以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对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在不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的情况下,对案件定性相关的证据进行补充完善,可以在保证案件办理效率的情况下更有效落实最高检的“四号检察建议”。

(三)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综合运用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会签文件、建立联系等措施,在办理盗窃窨井盖个案的同时建立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长效治理机制,对于推进“四号检察建议”深入基层,落到实处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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