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办文〔2019〕67号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南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 文〔2018〕5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职能转变。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各县(市、区)精细化管理城市,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质量 。

第四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承担城市综合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综合执法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各专项整治活动;指导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司法衔接工作。

(三)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市区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审批;负 责市区桥梁(涵)、路灯、排水排污等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热力、燃气、供水、污水处理等运行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负责城市停车场所设施管理。

(四)承担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市区主次干道街景规划、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市区城市环境卫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的管理;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管及处置核准工作;负责市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拟订市区园林绿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负责市区社会绿化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作业市场的管理;负责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七)承担城市内河水生态治理职责。负责拟订市区内河水生态治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内河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市区内河蓝线范围内的治理、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市区防汛工作。

(八)承担指挥、调度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构建智慧城管,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九)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负责对全市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承担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承担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承担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承担白河(市中心城区段)水面 非法捕捞、非法从事生产养殖的行政处罚权;承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巡查、监督、考核;负责系统内城市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和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有关工作。

(十一)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制订。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市区市场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参与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性验收;参与涉及城市市容环境秩序、城市交通秩序及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审定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公用行业管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和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及搭建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2.与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期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城镇燃气设施运营期间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管。

第五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文秘、机要、统计、档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稳定、目标管理、政务督查、接待联络和后 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

(二)一科(政策法规科)。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综合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对全市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及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指导全市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跨 区域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的司法衔接工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 综合执法工作的巡查、监督、考核;负责执法装备管理工作 。

(三)二科(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接待、咨询、受理、办理结 果公布等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管;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管理规范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及宣传品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临时占用主次干道 (广场、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的有偿使用和市场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三科(计划建设科)。负责拟订和编制城市管理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景观建设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规划评审、审批备案、招投标管理及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组织实施等工作;参与 和城市管理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五)四科(市容管理科)。负责拟订城市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选址、布局和实施工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沿街建筑立面容貌和临街景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辖区内固废综合处理 生态园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和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等方面有关工作。

(六)五科(园林绿化科)。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内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及社会绿化工作;负责市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作业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园林绿化工作。

(七)六科(市政河道管理科)。 负责拟定市政设施运行 管理及市区内河水生态治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 织实施;负责市区内河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内河蓝线 范围内的治理、维护、管理工作;参与市区防汛工作;负责城市停车场所设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负责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交通管理有关工作。

    (八)七科(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负责编制城市供水、燃气、热力设施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 水、燃气、热力等城市公用行业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城市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工作。

(九)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2名。核定 局长1名,副局长3名(1名兼任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支队 长);市公安局1名副局长兼任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兼职 副局长不占职数);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第七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