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关于对《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第三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推动城市管理执法系统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能,构建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行业领域治理新模式,根据《南阳市法治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市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宛法政办〔2022〕9号),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拟定《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第三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ycgfgk@126.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西路619号南阳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47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
联系电话:0377-61688039
附件: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第三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21日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第三批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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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法律后果 |
防控措施 |
责任部门 |
1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
中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对燃气经营者和用户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其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安全储存、运输、使用燃气。2.畅通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4.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2 |
燃气经营者未尽持续、稳定、安全及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 |
中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加强对燃气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其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做到依法经营,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2.畅通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4.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3 |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的 |
中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向用户发放相关宣传卡,提高用户规范、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和能力。2.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日常安全巡检和定期检查,建立线上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3.注重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违法行为。4.正确引导用户使用合格的燃气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使用期届满的器具、连管,依法加装合格的安全报警装置。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
中 |
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引导其强化安全风险意识,做到依法施工建设。2.畅通投诉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经营行为。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4.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5 |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的 |
中 |
相关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供热期间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六)在供热期间擅自中断、停止供热的。 |
1.主管部门、供热经营企业加强供热使用知识宣传,保障和提高规范供热能力。2.畅通投诉举报热线,注重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3.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4.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多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6 |
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第三十三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户外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安全警示标志、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挖坑、掘土、打桩、爆破作业或者实施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主管部门、供热经营企业加强供热设施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在户外公共供热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高群众规范、安全用热的意识和能力。2.供热经营企业加强日常安全巡检和定期检查,建立线上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3.注重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 |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 |
中 |
相关排水单位和个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使用知识宣传,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规范排水与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意识和能力。2.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安全巡检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3.注重发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8 |
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
中 |
相关排水户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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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城镇排水知识宣传,提高排水户合法规范排水的意识和能力。2.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安全巡检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3.注重发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9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 |
中 |
相关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城镇排水相关法规宣传,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合规运维的意识和能力。2.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安全巡检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10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 |
中 |
相关单位和个人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使用知识宣传,提高相关单位和个人安全使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意识和能力。2.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加强日常安全巡检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此类违法行为。3.注重发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
南阳市城市管理执法支队、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城市管理大队、南阳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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