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之案例解读(三)
常某某等人诈骗案
——以销售纪念币名义实施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常某某先后设立多个文化传播公司,伙同被告人周某、黄某等20余人,每天选择老年人大量拨打电话,以赠送礼品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到公司听讲座,向老年人虚假宣传给付高额利息、定期回收、高价拍卖等“高回报”承诺,引诱老年人高价购买“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珠港澳连体钞”“加拿大连体整版钞”等纪念币收藏品。为防止购买纪念币的老年人儿女发现,又以纪念币如保管不善将失去价值为借口,将老年人已购买的纪念币留在公司代为保管,继续向其他老年人销售,对要求退款或取走纪念币的老年人拖延拒不退还。至案发,该犯罪团伙共诈骗被害老年人87人659万余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等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依法从重处罚。以诈骗罪判处常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其余18名同案被告人均以诈骗罪处以相应刑罚。
【警示意义】犯罪分子抓住部分老年人有一定经济基础,不服老不认输,退休后空闲时间较多,纪念币有收藏价值,但在如何辨别真假问题上又缺乏专业知识的特点,以支付高息,高价拍卖、定期回收为诱饵,致使老年人上当受骗。案发后,犯罪分子拒不交代赃款去向,依法被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和财产刑。人民法院提示,收藏领域对于大多数人是知识盲区,也是投资的高风险领域,老年人投资一定要慎之又慎。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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