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全面正确履职尽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群众获得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到市城市管理局进行业务咨询,接受问询的第一个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所担负的工作职责及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即首问责任,是指首问责任人对接到的咨询问题或事项负有及时处理或指引处理的责任。
第五条 首问责任受理的形式包括:来信来函、人员来访、语音电话、网上咨询、电子邮件等。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礼貌待人、文明用语、主动热情,认真听取情况,准确了解需求,及时准确处理。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首问事宜。
第七条 咨询事宜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内的,应按规定即时办理,认真解答。对当时不能立即解答的问题,应认真记录咨询的业务事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在查阅有关规定或报请上级讨论确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答复,并将答复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第八条 咨询事宜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外但在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记录咨询的业务事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向本科室负责人请示报告并向咨询人正确指引办理,并将答复情况记录在案。
第九条 咨询事宜属于首问责任人本职范围外且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认真记录咨询的业务事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首问责任人按规定逐级向上请示,协调相关事宜转接到责任单位或部门,并将协调及答复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条 局机关纪委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首问负责制的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违反首问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1、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科室领导予以谈话提醒。
2、首问责任人未按规定承担首问责任,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由局机关纪委查实的,全局通报批评。
3、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责任制,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由局机关纪委查实情况后,全局通报批评,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当月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处理。
版权声明 主办: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服务热线:12319
网站标识码:4113000022 豫公网安备 41130302000293号
地址址:南阳市中州西路619号 邮编:473000 传真:037761688003 投稿邮箱:nycgzsd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