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二、 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三、 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四、 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4. 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原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及有关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6. 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五、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办结
六、 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1日
七、 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建城〔1993〕82号)
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188.60元/㎡、次干道162.20元/ ㎡、区支路136.70元/㎡、街坊路117.60元/㎡。
八、 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九、 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0377-61387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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