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及《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标准》的通知
各县建委(城建局)、园林处(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的通知》(豫政[1998]35号)精神,为了使南阳市的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更好开展,现制订《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和《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各城建、园林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园林城市建设步伐,尽快达到市级园林县城标准,争取早日跨入省级园林城市行列。
附:一、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二、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标准。
2000年1月1日
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市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高人民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园林城市的活动主要在全市各县开展。
第三条 园林县城每年评选一次。申报园林县城首先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审查同意后,报市建委。市建委组织专人进行考核,符合标准者由市建委批准授予“南阳市园林县城”称号,并向全市公布。
第四条 申请命名“南阳市园林县城“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标准“逐条衡量,以数字和事实为依据,全面介绍情况。
(二)城市居民义务植树情况。
(三)领导重视程度。
二、能够证明绿化效果的园林绿化图、表、照片和用普查、抽查办法测定的数据等。
三、其它文件、证明。
第五条 园林县城经命名后,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核查。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出现退步,确实不符合《园林县城评选标准》者,由市建委宣布撤销园林县城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园林县城评选标准
一、有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经批准纳入县城总体规划,有先进的各项规划指标并逐年安排实施。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主次干道没有黄土裸露。
二、县城绿化水平最近三年逐年增长,现已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0%以上;绿地率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以上;最近三年连续完成全国人大规定的义务植树指标,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5%以上。植树成活率85%以上,保存率85%以上。
三、地市街道绿化普及率达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形成林荫路系统,城市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形成绿色风光带。
四、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公园建设突出植物景观,并设置透景围墙,环境优美洁净,卫生设施齐全,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绿化种植和卫生设施维护管理正常,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休息、观赏及文化活动的需要,社会评价良好。
五、居住区绿化开始普及,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绿化种植管护良好,措施得力,居民满意。
六、市区内各单位庭院绿化美化工作普遍开展,涌现出一批“花园式单位”、“园林化单位”或“绿化美化先进单位”。
七、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八、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得力,环境良好,保护和改善城市树木、花草生存环境。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城市绿化美化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规格、质量达到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九、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管理法规、制度健全、配套,执法管理落实、有效。园林绿化维护管理队伍、资金落实,绿地维护良好,没有擅自侵占绿地和乱砍树木事件。城区古树名木要有身份牌,有重点保护标志。
十、县人民政府绿化美化县城指导思想明确。颁发有明确的建设园林城市的文件和实施计划。保护城市依托的自然山川地貌,搞好大环境的绿化建设,形成独有的风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