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一、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勘查意见原件
5.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核意见原件(占道时间7天以上或占用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时提供)
6. 大型施工项目施工图纸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办结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 耀 0377-61387686
市市政管理处:李党章 0377-63773861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2.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一、实施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原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办结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建城〔1993〕82号)
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188.60元/㎡、次干道162.20元/ ㎡、区支路136.70元/㎡、街坊路117.60元/㎡。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 耀 0377-61387686
市市政管理处:李党章 0377-63773861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3.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依附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一、实施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管理单位及原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原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办结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日
六、收费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建城〔1993〕82号)
水泥混凝土路面:主干道188.60元/㎡、次干道162.20元/ ㎡、区支路136.70元/㎡、街坊路117.60元/㎡。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 耀 0377-61387686
市市政管理处:李党章 0377-63773861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4.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一、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1份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原件
4.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6.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7. 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市政管理处:郭启明 0377-63223553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5.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一、设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车辆运输时间、车辆通行路线图原件
3、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保护措施方案原件
4、特殊车辆资料情况说明原件(车辆种类、外形尺寸、总重、自重、轴重、轴距等)
5、特殊车辆照片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1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市政管理处:李党章 0377-63773861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6.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一、设立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
2、营业执照(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3、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原件1份
4、户外广告设施载体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份(需比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3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城管监察支队:陈 瑜 0377-61385087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7.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原件
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报告(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7. 职称证书(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原件
9.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4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席代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环卫处:翟光明 0377-63385670
局审批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8.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原件
2. 居民身份证(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3.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80%以上,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原件
7. 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
8.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4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 环 卫 处:翟光明 0377-63385670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9.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一、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原件
2.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绿地、树木情况说明材料原件
4. 工程建设许可材料(以下之一: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5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 园 林 局:和 杰 0377-63135728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0.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原件
2.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绿地、树木情况说明材料原件
4. 工程建设许可材料(以下之一: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5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 园 林 局:和 杰 0377-63135728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1. 改迁移名木古树审批
一、设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工程建设许可材料:
(1) 绿地、树木位置图应在1:1000或1:500电子信息图上标明树木或绿地位置)
(2) 出具以下之一: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 市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和设计图(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5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 园 林 局:和 杰 0377-63135728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
一、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资料(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6.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7. 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8.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5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 张耀武 0377-61387686
局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王 慧 0377-63568668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3.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
一、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原件
7. 燃气经营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8.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5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 张耀武 0377-61387686
局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王 慧 0377-63568668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4.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一、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城镇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申请表原件
2. 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平面布置图原件
3. 企业安全防护及用户正常供气方案原件
4. 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批准文件(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燃气施工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施工组织及实施方案原件
6. 燃气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燃气设施改动可行性报告原件
7.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 张耀武 0377-61387686
局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王 慧 0377-63568668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5.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一、设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可停业、歇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停水(气)原因证明原件
3. 恢复供水(气)方案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 张耀武 0377-61387686
局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王 慧 0377-63568668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6.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一、设立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规划部门关于排水管位迁移书面意见原件
2. 建筑物与市政排水设施平面图、剖面图及技术参数原件
3.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表
5.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立项批复、红线图(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 张耀武 0377-61387686
局 市 政 科: 王占营 0377-61688016
局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王 慧 0377-63568668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7.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和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资料(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6.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7. 申请单位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材料
8. 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5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 张耀武 0377-61387686
局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王 慧 0377-63568668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8.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设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 燃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原件
7. 燃气经营许可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8.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5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 张耀武 0377-61387686
局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科:王 慧 0377-63568668
局 审 批 科: 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1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实施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1份
2.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原件
4. 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水量检测报告原件
6.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7. 排放口水质检测证明(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6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市政管理处:郭启明 0377-63223553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20.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原件
5.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在线监测报告(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批复材料(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7. 职称证书(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8.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原件
9.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原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4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席代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环卫处:翟光明 0377-63385670
局审批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
2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一、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
三、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
1. 申请表原件
2. 居民身份证(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
3. 营业执照(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80%以上,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6.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原件
7. 城市生活垃圾道路清扫管理制度及标准原件
8.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对比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法定: 20 日 承诺: 4 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一楼北厅综合服务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大厅综合窗口)
八、办公时间
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首 席 代 表:张耀武 0377-61387686
市 环 卫 处:翟光明 0377-63385670
局 审 批 科:尹清峰 0377-61688025
局审批科办公室: 0377-61688033
十、投诉电话
中心督查科:0377-61387771
局机关党委:0377-6168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