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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发《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巡查办法》
来源:南阳市城管局    时间:2020-03-30     阅读次数: 

     日前,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印发了《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办法》全文如下:

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综合执法机构执法巡查活动,推动城市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巡查职责,提高监管效率与能力,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城市综合执法领域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开展城市综合执法巡查活动及对巡查活动的监督、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执法巡查活动,是指各级执法机构,对巡查区域内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违法行为开展经常性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巡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执法机构负责开展执法巡查活动。


各级执法部门会同同级执法机构负责本级城市综合执法巡查活动的监督、考评。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当践行“共同缔造”理念,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巡查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将巡查区域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巡查责任人,加强对巡查区域违法行为的经常性巡查活动。


第七条 巡查活动应当采用日常巡查、不定期巡查、综合巡查和重点巡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日常巡查是指各级执法机构人员组成日巡组和夜巡组每天对辖区进行拉网式的巡查。


不定期巡查是指各级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巡查。


综合巡查是指各级执法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巡查。


重点巡查是指各级执法机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执法事项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事项进行的巡查。


不定期巡查、综合巡查和重点巡查事项、时长、频次由各级执法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级执法机构巡查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事项;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事项;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事项;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事项;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事项;


(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级执法机构在执法巡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在执法巡查活动中应当形成队列,穿着制服、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认真履行巡查责任,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在处置巡查问题中推行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即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


第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应当制作执法巡查处置工作日志,收集、整理、保存相关证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现场检查、拍照、录音、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


执法巡查处置工作日志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段(范围)、巡查人员、巡查情况、移送情况、处置过程、处置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处置管理机制及信息反馈、交流机制,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分析、研究巡查情况、处置情况,改进巡查活动。


鼓励各级执法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巡查活动,推进执法信息化体系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执法巡查相关文字、影像资料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执法部门会同同级执法机构应当对巡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巡查活动的内容包括:


(一)开展执法巡查活动的总体情况;


(二)执法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市民群众举报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在巡查责任区内,明显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隐瞒不报的,应当实施问责。


第十九条 巡查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巡查、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执法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巡查考评机制,将巡查处置情况,作为岗位责任制考评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巡察人员的要求:


1.科学制定巡查实施方案。全市各级城市执法人员应当认认真学习《南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巡查办法》,切实提升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监督各类城市管理问题的能力。各级执法机构应当依据办法,制定科学、具体、详实的实施方案,细化巡查网格管理标准、岗位责任、巡查时段、巡查流程、处置流程、报告流程、归档流程等,切实提高巡查工作水平。


2.严格管理标准。在巡查工作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一方面态度文明、方式柔性,一方面心中要始终有条“红线”,按照管理标准,治理城市乱象。


3.提升工作技巧。执法巡查人员要坚持文明执法,使用规范的法律语言,体现出对他人的尊重,用真诚换取支持和理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把握工作重点。执法巡查队员要心中有本帐,突出工作重点,对网格路段的“钉子户”,制定计划,重点突破。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通过集体整治、专项整治,逐步解决。在之后巡查中,要注意对之重点跟踪,反复提醒,直到稳固,由此从点到面,稳步扩展。


5.保持工作韧劲。城市综合执法的难点在于其反复性,持久的韧劲是破解此难题的最佳之道,对出现的问题,要紧紧咬住不放,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恒心,彻底解决各类问题。


6.加强团结协作。各巡查队伍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领导下的统一整体,相互间要深化团结协作,上下联动。某一巡查区域有重点工作任务需要协助时,其他执法巡查人员应不遗余力的协助,杜绝拖、懒、推诿等不良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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