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便民利民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 |
事项 |
办理依据 |
基本 |
受理 |
申请材料 |
收费 |
办理 |
城管局 |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报告。 3.现场照片。 4.效果图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5天 |
城管局 | 因工程建设需要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三十三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报告 3.现场照片。 4.效果图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豫价市字 [1989] 191号 宛价房函 [2008]7号;损坏路面、排水、路灯、桥、涵、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按市场重置价的150%计收 |
5天 |
城管局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3项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排水许可申请表;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监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3、按规定建设污水与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按一个月内又具有计量认证;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7、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不收费 | 4天 |
城管局 | 城市桥梁上架设 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9项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管线规格标准说明书。 3.管线架设位置图纸。 4.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5天 |
城管局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八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车辆的重量、高度、长度说明。 3.车辆行驶路线说明。 4.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1天 |
城管局 | 因建设或者其他 特殊需要临时占用 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属建设工程项目的:(1)申请书;(2)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4)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复印件;(5)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6)占用绿地原貌;(7)绿地恢复方案;(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属开门破道口的:(1)申请书; (2)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 (4)占用绿地原貌;(5)绿地恢复方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属绿化调整的: (1)申请书;(2)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绿化调整规划设计图复印件;(4) 占用绿地原貌;(5)绿地恢复方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其它:(1)申请书;(2)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绿地占用申请理由; (4)占用绿地原貌;(5)绿地恢复方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豫价市字 [1989] 191号 宛价房函 [2008]7号;损坏路面、排水、路灯、桥、涵、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按市场重置价的150%计收 |
5天 |
城管局 | 砍伐城市树木 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 申请书。 2.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处理办法与补救措施。 4.补偿方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5天 |
城管局 | 改变绿化规划、 绿化用地的使用 性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 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7项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属建设工程项目的: (1)申请书;(2)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4)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复印件; (5)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6)绿地补偿方案;(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属开门破道口的: (1)申请书;(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 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 (4)绿地补偿方案;(5)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其它:(1)申请书;(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绿地占用申请理由; (4)绿地补偿方案;(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5天 |
城管局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资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十六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表。 3.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营、技术、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材料。 6.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 7.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中级以上技术工人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 8.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业绩证明(绿化工程合同、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证明等)。 9.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10.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原始发票。 11.企业办公场所和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土地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申报企业应向各级资质审批部门提交上述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按上述顺序组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内容要与所提交原件内容一致,复印材料应清晰规范,并按上述顺序进行装订,企业需提交申报材料文本2套,光盘一套。其中,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社保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身份证、岗位证书和设备发票均需提供彩色复印件。 企业如需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 |
不收费 | 20天 |
城管局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3.选址意见书。 4.设计要点。 5.用地红线图(含外部条件)。 6.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 |
不收费 | 20天 |
城管局 |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户外广告:(1)申请表;(2)广告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5)平面位置图、景观效果图;(6)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施工图;(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张挂、张贴宣传品:(1)单位、广告公司的申请报告;(2)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悬挂张贴的道路和数量;(4)安全及拆除的相关保证措施;(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按《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 3天 |
城管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3)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4)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5)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6)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8)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9)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1)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3)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
不收费 | 7天 |
城管局 |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 3.投资或立项批文。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手续资料。 5.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具备条件的证明(照片)。 6.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与招投标备案表。 7.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 8.接受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证明资料。 9.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与招投标备案表。 10.建设资金到位及配套费等规费交纳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15天 |
城管局 | 涉市政设施管理范围内活动审批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搭)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等:(1)该管线杆(塔)线、地面设备、建(构)筑物的新建、改(扩)建位置说明;(2)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书;(3)其它相关批准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等:(1)该广告标语、安装线路和设置的位置说明,其中广告标语还需提供彩色实景效果图;(2)其它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不收费 | 15天 |
城管局 | 因建设工程需要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审批 |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的规划图纸。 3.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必要性说明。 4.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10天 |
城管局 | 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审核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4、送达 5、监管 |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0377-61387686 | 1.提供行政相对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表。 3.设置商停、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街道名称、时间期限、使用用途。 4.其它相关批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收费 | 15天 |